甘肃义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义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燕科技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甘0105民初1189号
原告:甘肃义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甘南路134号一只船北街至诚首府31层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739636453T。
法定代表人:杨海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臣鹏,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唐自头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9556065280G。
法定代表人:吉海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洁,男,汉族,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铁成,河北伯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宁大足五金水暖建材部(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兰州市安宁区华尊立达建材城26幢1层105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20105MA72W8NH3C。
经营者:吴冬,该建材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晓丽,甘肃锦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城西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9754025781B。
负责人:许玉青,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冰清,江苏淮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婷婷,江苏淮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甘肃金果海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天水北路至诚枫叶国际9号楼3-4-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MA73D6NG7F。
法定代表人:马文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美,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玥华,该公司副总经理。
第三人:兰州沃庭润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天水北路284号枫叶居9号楼8楼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073595009W。
法定代表人:杨继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其礼,该公司行政主管。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洁,该公司董事长助理。
原告甘肃义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利消防公司)与被告***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燕公司)、安宁大足五金水暖建材部(以下简称大足建材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公司(以下简称玉田保险公司)、第三人甘肃金果海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果海港公司)、兰州沃庭润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庭润邦物业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义利消防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王臣鹏,被告泉燕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铁成、高洁,被告大足建材部经营者吴冬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席晓丽,被告玉田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婷婷,第三人金果海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美,第三人沃庭润邦物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其礼、马洁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义利消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泉燕公司、大足建材部向原告支付赔偿款50万元;2、判令被告玉田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对上述第1项诉讼请求承担保险赔偿责任;3、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承包了兰州市城关区天水北路至诚枫叶国际9#楼的消防工程。该消防工程所用产品沟槽式管接头—刚性沟槽接头(型号规格:XGQT1-165-2.5)(以下简称“沟槽管接”)系原告从被告大足建材部购买。该产品由泉燕公司生产,且由玉田保险公司承保产品责任保险。该消防工程竣工后,于2018年2月2日,经兰州市公安消防支队验收合格,遂交付业主使用。沃庭润邦物业公司系至诚枫叶国际9#楼的物业管理公司。金果公司承租至诚枫叶国际9#楼第2、3、4、5层商铺用于经营餐饮。2019年5月19日下午15时许,至诚枫叶国际9#楼5层消防设备间的湿式报警阀出水口上端150管道上安装的沟槽管接产品发生断裂,导致消防管道中的自来水发生爆喷,该楼第5层被水严重浸泡,且喷出的自来水通过楼层间的收缩缝、楼梯间、电梯前室等流至该楼第3、4层,损害金果公司装修、电子机器设备、照明等财产,并导致金果海港公司停业。事故发生后,原告及时通知大足建材部,该建材部亦及时通知泉燕公司以及玉田保险公司。但因泉燕公司拒绝配合理赔事宜,导致原告无法通过保险理赔解决给金果海港公司造成的损失。原告经沃庭润邦物业公司协调并与金果海港公司多次协商,赔偿了金果海港公司沟槽管接断裂造成的全部损失,共计50万元。此后,原告多次联系三被告,向其追偿损失,但三被告均拒绝赔偿。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大足建材部辩称,其销售沟槽管接的行为没有过错,销售的沟槽管接是合格产品。原告购买沟槽管接用于消防工程中,原告并非该产品发生断裂后的被侵权人,故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另,原告诉讼请求无证据证明其实际向金果海港公司予以赔偿,原告原法定代表人杨海峰系沃庭润邦物业公司的股东及监事,双方之间的协议及转账记录不能证明原告实际赔偿损失的事实,且原告无证据证明沟槽管接断裂实际给金果海港公司造成损失达50万元。
被告泉燕公司辩称,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且原告无证据证明沟槽管接断裂实际造成损失达50万元。泉燕公司生产的沟槽管接系合格产品,投保了产品责任险,保险理赔应以产品质量责任成立为前提。
被告玉田保险公司辩称,原告不是本案适格主体,玉田保险公司与原告间没有法律关系,故原告无权要求玉田保险公司履行保险责任。案涉产品是否能够进行保险理赔需要泉燕公司提供保险单和明细单,并请求人民法院审查本案产品沟槽管接是否为保险标的范围,沟槽管接是否存在缺陷,且该产品质量缺陷与损害结果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原告还应证明具体客观的损害结果,否则,玉田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本案诉讼费与玉田保险公司无关,故不承担诉讼费。
第三人金果海港公司述称,原告所诉事实和理由属实。原告完成的消防工程在2019年5月19日下午3点30分左右,消防工程管道破裂并给金果海港公司造成损失。后经三方协商,义利消防公司通过沃庭润邦物业公司向金果海港公司赔偿损失50万元属实。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沃庭润邦物业公司述陈,原告诉讼的事实和理由属实,经协商原告通过沃庭润邦物业公司向金果海港公司赔偿了损失50万元。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开庭时进行了质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消防工程施工合同》1份、大足建材《销售出货单》6份、大足建材甘肃省增值税普通发票2份、收据2份、中国农业银行转账支票存根2份、甘肃锦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函》1份。原告拟证明其公司从大足建材购买沟槽管接用于兰州市城关区诚枫叶国际9#楼消防工程建设的事实。泉燕公司未质证。大足建材部对该组证据中的消防工程施工合同以系原告与他人签订的合同为由不予质证,对其他证据无异议。玉田保险公司对该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审查(该公司对原告的以下证据的质证意见与此相同的,以下不再列明)。金果海港公司和沃庭润邦物业公司均对该组证据无异议(该二公司对原告的以下证据的质证意见相同,故以下不再列明)。本院认为,该组证据因当事人对真实性无异议,故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待证事实原告是否购买了大足建材部销售的沟槽管接,是否承包了案涉消防工程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2、泉燕公司信用信息公示报告1份、断裂的沟槽管接照片1份、《合格证》1份、兰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1份、刻录光盘1张、断裂的沟槽管接照片9张、现场维修照片5张。原告拟证明泉燕公司原名玉田县泉燕玛钢制造有限公司。合格证上载明的沟槽管接商标与原告购买的沟槽管接商标一致,因该产品固有缺陷导致断裂,造成消防管道中的储备用水爆喷的事实,泉燕公司系该产品生产者。其公司对断裂的沟槽管接已维修更换的事实。泉燕公司未质证。大足建材部对该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质证认为沟槽管接是否存在质量缺陷应通过质检部门鉴定后认定。由于视频证据拍摄的时间、地点不明确,故无法认定关联性。照片中的卡箍断裂是事后形成的照片。玉田保险公司质证认为原告应对消防设施定期维护保养,因原告无证据证明其公司尽了该义务,故不排除沟槽管接断裂与此有关。原告主张的损失与沟槽管接断裂有关联。本院认为,因当事人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故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待证事实断裂的消防配件沟槽管接是否系泉燕公司生产,是否发生断裂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3、金果海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1份。原告拟证明沟槽管接断裂,导致消防管道中的消防积水爆喷,造成金果海港公司使用的第3、4、5层营业场所被水浸泡的事实。大足建材部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质证认为不能证明金果海港受损失的事实。玉田保险公司同意大足建材部的质证意见,并认为原告无权主张损失赔偿。4、微信通知截屏2份、原告与二被告及金果海港、沃庭物业就案涉沟槽管接断裂赔偿事宜协商现场视频1份、《协议书》1份、收据1份、中国农业银行网上电子回单1份、《谅解赔付协议》1份、《关于枫叶国际9号楼漏水事宜诉求书》1份。原告拟证明其公司已经对金果海港公司的财产损失进行了赔付。大足建材部对该组证据中微信截图的真实性无异议,质证认为原告是在事发次日给其通知,其立即到现场并通知保险人、生产厂家。保险人委派兰州人保财险公司到现场查看并拍摄了照片。之后协商赔偿事宜时,泉燕公司以产品质量问题未经鉴定为由,拒绝协商。对原告所称已赔偿的事实不认可。玉田保险公司同意大足建材部的质证意见。本院认为,该组证据因大足建材部对真实性无异议,故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待证事实原告是否就沟槽管接断裂一事通知了产品销售、生产者,双方当事人是否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原告是否进行了赔偿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对被告泉燕公司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金果海港公司营业场所照片8张。泉燕公司拟证明金果海港公司受损程度并不严重。原告质证认为该照片中有1张照片的内容显示是断裂沟槽管接现场修复的事实,不能证明泉燕公司的证明目的。大足建材部对该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质证认为原告在安装沟槽管接时存在缺陷。玉田保险公司无异议。金果海港公司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质证认为所拍照片不完整,仅拍摄了第3层受损的情况。沃庭润邦物业公司不予质证。本院认为,该组证据因当事人对真实性无异议,故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待证事实沟槽管接断裂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2、检测报告1份、合格证和消防备案标志、内外包装说明、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文件。泉燕公司拟证明其公司生产的销售给原告的产品系合格产品,符合国家规范。原告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质证认为泉燕公司生产的产品符合国家质量规范要求,但该组证据不能证明其生产的产品不发生质量问题。大足建材部、玉田保险公司无对该组证据无异议。金果海港公司、沃庭润邦物业公司同意原告的质证意见。本院认为,该组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待证事实案涉产品是否系不合格产品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3、保险单。泉燕公司拟证明玉田保险公司提供产品质量保险的事实。原告及大足建材部、金果海港公司、沃庭润邦物业公司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对被告大足建材部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报告》1份、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1份、北京中物联联合认证中心《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1份、泉燕科技合格证1份、泉燕科技沟槽管接产品简介1份、泉燕公司销售清单9张(2016年6月至2017年7月期间)、销售出库单30张。大足建材部拟证明销售的沟槽管接具有权威部门检验报告、产品认证和质量认证,是合格产品。销售给原告的沟槽管接系泉燕公司生产,原告从未提出质量异议。原告对该组证据中合格证无异议,对其他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质证认为即使有了质量认证或检验报告,亦不能证明大足建材部销售的沟槽管接无质量问题,其公司接受产品时无法判断内在质量是否有问题。玉田保险公司对该组证据无异议。金果海港公司和沃庭润邦物业公司同意原告的质证意见。本院认为,该组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待证事实大足建材部销售案涉产品是否系合格产品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2、大足建材部发送给泉燕公司的《律师函》1份。大足建材部拟证明其在接到原告通知后,不仅第一时间通知产品的承保保险公司,而且还及时通知产品的生产厂家泉燕公司来兰州查看及解决相关事宜。原告对该证据无异议,质证认为该律师函反映了金果海港公司被水浸泡的事实。玉田保险公司、金果海港公司和沃庭润邦物业公司均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本院认为,该证据因当事人对真实性无异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待证事实大足建材部是否尽到质量异议的通知义务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3、原告的内资企业基本信息1份、沃庭润邦物业公司的内资企业基本信息1份。大足建材部拟证明原告与沃庭润邦物业公司存在人员混同,故原告与沃庭润邦物业公司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关联关系的事实。原告对该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质证认为企业与其股东、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在具有不同的主体属性,其公司和沃庭润邦物业公司对外开展经营活动或承担责任,与公司股东及管理人员是否存在混同在法律上不存在实质利害关系,两家公司属于独立的民事主体。玉田保险公司对该组证据无异议。金果海港公司、沃庭润邦物业公司同意原告的质证意见。本院认为,该组证据因当事人对真实性无异议,故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待证事实原告与沃庭润邦物业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人员混同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玉田保险公司未提交证据。
对第三人金果海港公司、沃庭润邦物业公司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谅解赔付协议、诉求书、承诺书各1份;赔付协议书1份、收据1张、电子回单1份、物业费发票。二公司拟证明原告赔偿沃庭润邦物业公司500000元,沃庭润邦物业公司赔偿金果海港公司500000元的事实,就赔偿款以物业费予以折抵的事实。原告对该组证据无异议。大足建材部、玉田保险公司均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审查。本院认为,该组证据符合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待证事实案涉产品质量责任引起的赔偿范围及赔偿额是否具有关联性,本院综合全案证据予以认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产品质量及损失额评估鉴定,经各方当事人选择鉴定机构后,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检深圳公司)进行产品质量鉴定,上海顶信价格评估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以下简称顶信甘肃分公司)进行损失额评估。中检深圳公司作出中检(2020)鉴字110005号产品质量鉴定意见书,结论为:案涉沟槽管接产品个体存在产品质量制造缺陷的问题。产生鉴定费68000元。顶信甘肃分公司作出沪顶价评(2020)第4036号损失价格评估意见书,结论为:金果海港公司受损的装修、设备、灯具与营业损失在价格评估基准日的市场综合价格为456130元。产生鉴定费16683.90元。泉燕公司和玉田保险公司对上述司法鉴定意见均提出异议。中检深圳公司和顶信甘肃分公司对异议予以书面答复,本院通知鉴定机构出庭接受质询,但泉燕公司及玉田保险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质证,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义利消防公司、大足建材部、金果海港公司、沃庭润邦物业公司均对上述司法鉴定意见书无异议。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9月11日,原告从案外人甘肃至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处承包兰州市城关区天水北路至诚枫叶国际9#楼的整体消防安装工程。施工过程中,原告从大足建材部购买了由泉燕公司生产的沟槽管接用于该消防工程。玉田保险公司为泉燕公司生产的包括沟槽管接产品在内的产品承保了产品责任险,保险金限额为60万元,单次保险金限额为30万元。2018年2月2日,原告完成的消防工程经兰州市公安消防支队验收合格投入使用。
金果海港公司承租至诚枫叶国际9#楼第2、3、4、5层营业用房经营餐饮。沃庭润邦物业公司系至诚枫叶国际9#楼的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物业服务。2019年5月19日下午15时许,至诚枫叶国际9#楼5层消防设备间的湿式报警阀出水口上端150管道上安装的沟槽管接发生断裂,消防管道中的自来水喷出,大量的水浸泡了5层,又从5层楼层间的收缩缝、楼梯间、电梯前室流到4层、3层,致金果海港公司营业场所的装饰装修、电子机器设备、照明等财产不同程度受损,金果海港公司当日停业。事故发生后,原告及时通知沟槽管接销售商大足建材部。次日,大足建材部到现场查看并联系生产商泉燕公司,通知沟槽管接产品责任保险公司玉田保险公司。2019年6月20日,原、被告三方协商赔偿事宜,但因对沟槽管接断裂的原因各持一词,遂未达成一致的赔偿结果。后义利消防公司与第三人金果海港公司、沃庭润邦物业公司经协商后,由义利消防公司向沃庭润邦物业公司先行赔付50万元,沃庭润邦物业公司以折抵物业费的形式向金果海港公司赔付50万元。
另查明,泉燕公司生产的沟槽管接产品存在个体产品质量制造缺陷的问题。因前述消防配件沟槽管接出现断裂发生自来水爆喷给正在营业的金果海港公司造成财产及停业损失经司法鉴定损失额为456130元。
同时查明,泉燕公司在玉田保险公司为其单位生产的案涉产品投保了产品责任险。玉田保险公司向泉燕公司签发了产品责任保险(1993版)保险单及条款。该保单主要内容:保险产品:玛钢管件、沟槽管件;责任限额和免赔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30万元,其中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责任限额20万元,累计赔偿限额60万元;保险期间:2019年2月26日零时起至2020年2月25日24时止;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由于本保险单及明细表中所列被保险人的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使用、消费该产品的人或第三者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由受害人在保险期限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特别条款:每次事故免赔2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1、原告是否系案涉缺陷产品的被侵权人,是否系案涉产品责任保险合同的受害人,是否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2、案涉沟槽管接是否构成缺陷产品,案涉损失如何确定。
关于原告是否系案涉缺陷产品的被侵权人,是否系案涉产品责任保险合同的受害人,是否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问题。就原告是否系案涉缺陷产品的被侵权人而言。本院认为,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条是从被侵权人的角度确认侵权责任的承担的法律规定。依此规定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被侵权人的范围法律是有限制的。一般情况下,当侵权行为符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即行为人存在过错、行为的违法性、损害结果的发生以及损害结果与违法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时,侵权行为直接指向的被侵权人或者因侵权行为直接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是侵权责任法意义上的被侵权人。本案中,无论依据产品质量法或侵权责任法关于产品质量责任的规定,还是依据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标的物质量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均对产品的购买者列入赔偿权利主体范围内,或者规定标的物的买方有权向出卖人主张违约责任,原告因其系案涉缺陷产品的买受人,亦是由于缺陷产品导致其完成的消防工程需维修而成为直接的受害人,故原告系被侵权人。再从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害是否是法律保护的法益,以及损害发生的方式是否是法律规定应当避免和防止的层面分析,原告因案涉沟槽管接断裂需维修已交付发包人使用的消防设施,并因此需赔偿因被水浸泡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失,而该法益均系法律保护的损害结果,故原告系本案赔偿权利主体,即系泉燕公司生产的缺陷产品的被侵权人。
就原告是否系保险合同受害人而言。本院认为,在案涉保险合同关系中,泉燕公司系投保人亦是被保险人,玉田保险公司系保险人。双方关于“本保险单及明细表中所列被保险人的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使用、消费该产品的人或第三者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由受害人在保险期限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的约定中所指受害人正是原告,该约定赋予受害人即原告在保险期内向被保险人泉燕公司提出赔偿请求,并由保险人玉田保险公司直接予以赔偿。故原告有权主张玉田保险公司予以赔偿。
就原告是否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而言。本院认为,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上文已述原告系案涉缺陷产品沟槽管接的买受人,因沟槽管接断裂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故其有权向生产者泉燕公司、销售者大足建材部请求赔偿,原告的起诉依法有据。泉燕公司、玉田保险公司辩称和述称原告非赔偿权利主体,无权提起赔偿请求,且不认可产品缺陷导致损害发生,拒绝赔偿,原告履行了消防设施的维修义务,并就金果海港公司的损失予以先行赔付,故泉燕公司和玉田保险公司的上述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案涉沟槽管接是否构成缺陷产品,案涉损失如何确定的问题。就案涉沟槽管接是否构成缺陷产品而言。本院认为,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该标准。该条规定了产品缺陷的情形:一是产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险;二是产品质量不符合法定标准。本案中,泉燕公司生产的沟槽管接因其公司选用的原材料存在铸造缺陷,致力学性能太低造成使用过程中的断裂,故案涉沟槽管接质量不符合法定标准系缺陷产品。玉田保险公司述称不属保险合同项下产品质量责任的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就案涉损失如何确定而言。本院认为,原告因消防工程施工之需从大足建材部购买了泉燕公司生产的沟槽管接产品,原告与大足建材部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原告系买方,大足建材部为销售者,泉燕公司为产品生产者。案涉沟槽管接断裂导致消防水管的水喷出,浸泡了金果海港公司营业场所,致其装饰装修受损、电子机器设备受损及产生停业损失。根据司法鉴定结果,涉案沟槽管接质量存在制造缺陷,该缺陷导致其发生断裂,造成金果海港公司装饰装修损失381511.30元、电子设备损失62475.01元、灯具损失7764元、2019年5月19日停业损失37237.75元,总计456130元的损害结果。该损害结果应由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泉燕公司赔偿。大足建材部作为产品销售者,对产品自身缺陷不存在过错,并且能够指明案涉沟槽管接生产者是泉燕公司,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又因被告泉燕公司在玉田保险公司为其产品购买了产品责任险,故玉田保险公司应当对上述损失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责任赔偿限额20万元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剩余损失256130元由泉燕公司予以赔偿。泉燕公司辩称和玉田保险公司述称金果海港公司实际损失并未达到50万元,原告提交的证据亦不能证明其向金果海港公司实际赔偿了该损失,故其诉讼请求不能成立的理由,因消防设备安装的沟槽管接断裂造成金果海港公司财产受损的事实客观存在,损失的范围通过鉴定机构现场勘验予以确定,原告亦因泉燕公司及玉田保险公司拒绝确认产品质量责任的情况下,以其消防工程施工人应负的工程质量责任对实际受害人协商予以赔偿符合法律规定,故该项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燕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甘肃义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赔偿损失25613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甘肃义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赔偿保险金200000元;
三、驳回原告甘肃义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00元,司法鉴定费84683.90元,合计89083.90元,由原告甘肃义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担部分诉讼费1400元,由被告***燕科技有限公司承担部分诉讼费及全部鉴定费共计87683.9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原告甘肃义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义务方在履行期限内拒不履行判决书的,权利方应当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视为放弃执行。
审判员  雷文霞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陈亚婷
书记员  谭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