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嘉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兰州威栋兴星金属表面加工厂、甘肃嘉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甘1102民初577号
原告:兰州威栋兴星金属表面加工厂。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彭家坪33号。
法定代表人:景威栋,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甘肃嘉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交通路287号2栋4302号。
法定代表人:米亚炜,系该公司经理。
兰州威栋兴星金属表面加工厂与甘肃嘉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兰州威栋兴星金属表面加工厂于2022年3月8日以甘肃嘉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付清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兰州威栋兴星金属表面加工厂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侵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兰州威栋兴星金属表面加工厂撤回对甘肃嘉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48元,由兰州威栋兴星金属表面加工厂承担。
审判员窦月英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