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嘉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临洮县飞达彩砖厂、甘肃嘉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102民初1959号
原告:临洮县飞达彩砖厂,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八里铺镇下街村一社。
法定代表人:史玉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东,甘肃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效成,甘肃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嘉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交通路287号2幢4302室。
法定代表人:米亚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朱国生,男,汉族,住甘肃省古浪县。
原告临洮县飞达彩砖厂与被告甘肃嘉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朱国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7日立案后,原告临洮县飞达彩砖厂于2022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临洮县飞达彩砖厂申请撤诉确属自愿,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侵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临洮县飞达彩砖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24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21元,由临洮县飞达彩砖厂负担。
审判员 刘 鹏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张晓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