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嘉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伏龙坪街道办事处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民终21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临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瑞林,甘肃韬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伏龙坪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伏龙坪中街5号。
负责人:郭文昀,该街道办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祺雅,女,198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系该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嘉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交通路287号2幢4302。
法定代表人:米亚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亚芸,女,197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系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岳宾,男,197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伏龙坪街道办事处、甘肃嘉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岳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0)甘0102民初50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瑞林、被上诉人甘肃嘉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亚芸、被上诉人岳宾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伏龙坪街道办事处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0)甘0102民初505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119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郝光林
审 判 员 靳文丽
审 判 员 王志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何卓怡
书 记 员 徐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