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海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诸城市信诺建材有限公司、潍坊海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82民初4636号 申请人:诸城市信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皇华镇创业服务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2334604728H。 被申请人:潍坊海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玉清东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5670545085B。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870000元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或者扣押。担保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存款87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