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海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潍坊海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82民初2594号 申请人:***,男,1953年9月17日生,汉族,住诸城市******村55号。 被申请人:潍坊海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玉清东街16070号东城·新华风景14号楼1-13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5670545085B。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潍坊海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9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9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