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285民初4477号
原告:潍坊海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玉清东街16070号东城新华风景14号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泽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西市新希望六和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西市河头店镇瑞泰路***路南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潍坊海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潍坊海亚公司)与被告莱西市新希望六和农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希望六和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潍坊海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新希望六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潍坊海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新希望六和公司支付工程款15802204.99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5802204.99元为基数,从2021年2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2.确认潍坊海亚公司就上述工程款范围内对其建设的莱西市***镇西***育肥项目(一标段)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3.判令新希望六和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60万元,并承担利息(以60万元为基数从2021年2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4.判令本案诉讼费由新希望六和公司承担。诉讼过程中,其将诉讼请求第四项变更为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由新希望六和公司承担,并明确鉴定费数额为406500元。事实与理由:2020年5月3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莱西市***镇西***750GP+60000PS+60000育肥项目(一标段)》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的莱西市***镇西***一标段育肥项目工程,原告依约完成工程项目,工程于2021年2月28日验收合格。至今为止被告仅支付原告22818225.69元工程款再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尚欠原告到期工程款15802204.99元,原告缴纳的6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未予归还,原告多次索要工程款未果。原告认为,原告作为承包人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新希望六和公司辩称,一、答辩人已按照合同约定,超额支付了被答辩人工程款,不存在欠付工程款的情形。2020年5月31日,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了《莱西市***镇西***750GP+6000PS+60000育肥项目(一标段)总承包工程合同》(以下简称《工程合同》),约定由被答辩人承建答辩人的莱西市***镇西***一标段育肥项目工程,合同含税暂定总价为2670万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支付至双方认可的工程总造价的80%,完成结算审计后,双方在审计报告和结算书上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后,支付至竣工审计结算总金额的97%,剩余3%为保修金。工程总工期为90个日历天,暂定开工日期:2020年5月31日,暂定竣工日期:2020年8月30日。工程实际于2020年9月1日开工,2021年2月28日竣工,实际施工180个日历天,逾期90天。工程竣工验收后,答辩人依约向被答辩人支付了合同含税暂定总价的80%,但由于年关将至,被答辩人对外欠付了大量民工工资,造成农民工上访,为缓解被答辩人资金压力,答辩人又向被答辩人超额支付5%的工程款。2021年4月19日,被答辩人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莱西市劳动保障监察局责令改正,为此答辩人又为被答辩人代付农民工工资126470元。截至目前答辩人已向被答辩人支付工程款22818225.69元,远超合同约定的80%。工程施工过程中以及竣工后,答辩人多次催促被答辩人提交清标意见和变更签证等结算资料,以完成审计结算,但被答辩人怠于提供结算资料,直至2021年8月19日才第一次提交《结算资料》,而且不完整,后来被答辩人又不配合实测实量,导致结算无法进行,工程总造价无法确定,进而无法支付工程尾款。请求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待其提供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双方进行审计结算付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的规定,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才适用法定时间,有约定的应从约定。《总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完成结算审计后,支付至结算总金额的97%,剩余3%为保修金,合同约定的支付尾款的条件未成就,应付款时间未到,所以被答辩人主张的利息无从谈起。二、被答辩人在施工过程中存在逾期完工、工程质量不合格等问题,并造成了农民工上访事件,按照《工程合同》通用条款第14.6、15.1、15.3.5、15.4、15.8.1条及专用条款第9.1条的约定,被答辩人应向答辩人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答辩人的损失,而且该违约金和损失,可以在应支付被答辩人的任意一笔款项中扣除。因此,恳请法院在涉案工程价款中扣除总工期逾期违约金120.15万元(违约金以2670万为基数,自2020年11月30日起至2021年2月28日止按日千分之一的一半计算);因民工上访等事件产生的违约金50万元;及***用约150万元(暂估,具体数额待评估鉴定后予以确认),以上合计320.15万元。综上,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不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后其补充答辩意见称,请求在支付原告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违约金及质量***用,如质量***用不能予以直接扣除,被告将另案主张权利,但按照总承包工程合同第14.2条的约定,工程保修金按工程结算总价的3%计算,保修金的返还应在保修期第二年届满后,双方书面确认无质量遗留问题,返还保修金的80%,保修期第五年届满后无质量问题,返还剩余保修金,现该保修金未到期,而且根据被告已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质量***用远超过该保修金数额,因此请求法院在工程款中扣除保修金的费用。另外,原告交付了60万元的工程保证金,该保证金应确保涉案工程的质量,所以该保证金也不具备返还条件,请求予以扣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5月31日,新希望六和公司(发包人)与潍坊海亚公司(承包人)签订《莱西市***镇西***750GP+6000PS+60000育肥项目(一标段)总承包工程合同》,约定:“本合同由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和附件三部分共同构成。通用条款与专用条款有不同约定的,以专用条款的相关约定为准。第1条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莱西市***镇西***750GP+6000PS+60000育肥项目(一标段)土建钢构总承包工程。1.2工程地点:莱西市***镇西***村西南地块。1.3建筑规模:本工程施工面积约为51567.83㎡。1.4结构形式:主体结构为钢混结构。1.5工程情况:本项目位于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镇××村,总占地面积为467328.66㎡,总建筑面积约为86633.61㎡……第3条施工工期3.1总工期和开竣工时间,本工程总工期为90个日历天。暂定开工日期:2020年5月31日,暂定竣工日期:2020年8月30日。实际开工日期以发包人签署的正式开工报告载明时间为准,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是指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设计人、勘察人五方均在竣工验收报告上**且授权代表签认的日期……3.2.7总工期90个日历天(不考虑雨季等影响因素),包括配合设备安装……第5条合同价款和支付5.1合同计价:模拟清单计价,工程量清单含税固定综合单价包干,工程量按实结算……5.3本工程按一般计税方式计取税金,增值税税率为9%。本合同含税暂定总价为26700000.00元,(人民币大写:贰仟***拾万元整),其中:不含税暂定总价:24495400.00元,税金:2204600.00元。本工程的承包方式为模拟清单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工程量均为暂定工程量,分部分项清单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包干方式计价,措施费清单按15元/㎡以建筑面积包干,最终结算价款以甲方结算审计结果为准……5.9.3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至双方认可的工程总造价的80%;5.9.4按合同约定结算审计程序完成结算审计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在审计报告和结算书上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后,发包人支付至竣工审计结算总金额的97%;本工程竣工审计结算总金额的3%为保修金……第7条承包人相关人员7.1项目经理:***……第8条履约担保8.2履约担保的形式为以下第8.2.2项:8.2.2履约保证***约保函形式,其中履约保证金为合同含税暂定总价的2.25%(即:600000.00元,人民币大写:陆拾万元整),履约保函为合同含税暂定总价的2.75%(即:735000.00元,人民币大写:柒拾叁万伍仟元整);8.3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提交符合发包人要求的竣工资料和通过发包人结算审计后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退还……第9条其他约定条款9.1承包人承诺按时支付民工工资,不得以未支付工程款为由拖欠民工工资,若因拖欠民工工资出现媒体曝光、民工上访或政府干预等事件发生,每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伍拾万元,并赔偿发包人的直接和间接损失……”合同签章页有新希望六和公司**、潍坊海亚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双方于同日签订《莱西市***镇西***750GP+6000PS+60000育肥项目(一标段)总承包工程合同通用条款》,约定:“第1条工期管理1.3项目总工期:项目总工期详见专用条款约定。总工期是经双方充分协商,且已综合考虑各种下雨、大风、高低温天气、规定以内的停水停电、节假日、作业面交叉、发包人分包工程的合理工期等因素,除本合同另有约定且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办理工期签证外,工期不因任何理由而延长……1.5工期的顺延承包人应严格管理,按施工组织设计作好施工组织安排工作,力争在合同工期的基础上提前完成本工程。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在发生后二日内将导致工期延误或必将延误的原因同时书面报送至总监理工程师以及发包人代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核实签认,及发包人相应管理程序审批签字并加盖发包人公章后,工期予以相应顺延,但若承包人未能按照本条约定的时间及程序向发包人提出工期顺延的要求,视为承包人放弃工期顺延的权利且已确认工期无需因该等因素而延长,但无论如何,承包人均不得向发包人进行费用索赔:(1)因双方一致认可的设计变更或工程量增加。(2)若因连续停水、停电或因雨、雪等恶劣天气造成停工超过48小时且在本合同约定竣工日期前累计超过10天(不包括10天)以上的……(4)不可抗力。(5)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或确认)施工图纸及开工条件,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超过48小时。(6)发包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未按约定提供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超过48小时。(7)其他非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累计超过48小时。非因1.5款原因造成的任何工期延误,工期均不予顺延,并将被视为承包人的违约,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工期预期的违约责任……7.2工程变更和变更估价在发生工程变更时,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或变更估价……10.4.1承包人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经发包人书面确认收讫相关资料后,双方开始办理竣工结算及审计。双方同意工程竣工结算按发包人最终竣工结算审计金额确认……10.4.9结算款支付:结算审计完成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在审计报告和结算书上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后21天内,发包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支付比例完成支付(留存结算审计金额3%的质量保证金)……第14条质量保修14.2保修金按工程结算总价的3%计算,保修金的退还方式如下:14.2.1保修期第二年届满后,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无异议并书面确认无质量遗留问题(包括因质量问题引起的第三方索赔问题)后28天内支付承包人应付工程质量保修金总价的80%。14.2.2保修期第五年届满后,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无异议并书面确认无质量遗留问题(包括因质量问题引起的第三方索赔问题)后28天内办理完成保修金结算,保修金结算完毕后支付承包人应付剩余工程质量保修金(如有)。14.2.3应付剩余质量保修金为:工程审计结算总价的3%扣除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支付的相关费用总额后的剩余款项。保修金不计利息……14.6承包人未能及时进场维修或不能维修或未能在发包人指定的期限内维修完好或经过两次维修都未能修好的,发包人有权自行另行请人代为维修并确定价格,所有修复费用、赔偿费用及发包人加收管理费(修复及赔偿费用总额的50%)可以从发包人支付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但不等于解除承包人应负的责任……第15条违约责任15.3.5承包人总工期逾期的,每逾期一天,按合同暂定总价的千分之一承担违约金……15.4工程质量违约工程出现质量问题,除按照以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承包人必须无条件及时免费修复或整改,工期不予顺延,并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合同签订前,潍坊海亚公司已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新希望六和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60万元。合同签订后,潍坊海亚公司在7月进行了小部分施工,至2020年9月1日实际进场施工建设。关于进场施工时间推迟原因,新希望六和公司主张2020年7月15日进行了开工通知,但由于土地流转及场区内地下物的影响因此**,潍坊海亚公司主张因新希望六和公司未协调好当地土地问题。2020年9月14日,新希望六和公司向潍坊海亚公司出具罚款单,载明:“致:潍坊海亚,事由:进度,内容:由于工期紧张,工程进度严重滞后,为了整体施工进度,你方必须加大施工人员数量,于2020年9月14日,你方施工人员数量必须达到每天200人,缺一人罚款1000元处理。今日你方实际施工人员123人,距离施工进度要求人员差77人,现对你单位进行罚款柒万零柒仟元/70700元整,请立即安排施工人员进场,不影响整体施工进度。”潍坊海亚公司项目经理***在签收人处签名。之后,新希望六和公司分别于9月15日、16日、20日多次出具罚款单,内容除日期、人数、罚款数额外相同,罚款数额分别为95000元、95000元、54000元,其中9月20日的数额为54000元的罚款单上没有签收人签名。施工过程中,工程内容多处进行变更,新希望六和公司签发多份工程通知单,形成多份工程变更/签证单、工程变更造价申报表、收方记录表、施工验收单(工程/设计变更)等,载明工程变更的内容、工程量、日期及估算金额等。2021年2月28日,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新希望六和公司、潍坊海亚公司及监理单位等签字确认。
2021年3月24日,莱西市劳动保障监察局因潍坊海亚公司存有拖欠***、李国彬等21人工资的行为作出西人社监令[2021]第3003号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其于2021年4月12日前补发拖欠工资。2021年4月13日,甲方莱西市劳动保障监察局与乙方新希望六和公司、丙方潍坊海亚公司签订农民工工资垫付协议,约定:“……鉴于:丙方潍坊海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乙方于2020年5月31日签订《莱西市***镇西***750GP+6000PS+600000育肥项目(一标段)土建施工总承包工程合同》,丙方承建乙方工程施工,乙方未能向其农民工及时支付工资,发生劳务争议。为维护地方社会稳定,现甲乙丙三方就乙方垫付丙方的农民工工资问题达成协议如下:一、乙方为丙方垫付农民工工资人民币126470.00元整(大写:壹拾贰万陆仟肆佰柒拾元整)……”后,新希望六和公司依照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126470.00元。截至目前,新希望六和公司共计支付潍坊海亚公司工程款22818225.69元(含上述垫付工资款126470.00元)。
新希望六和公司另主张垫付潍坊海亚公司应付给青岛信誉达水电安装公司的417070元工人工资,并提交***镇人民政府的证明书一份,内容为:“莱西市新希望六和农牧有限公司:基于合理信赖、保障农民工权益等考量,我单位代青岛信誉达水电安装公司垫付了417070元工人工资。为保障贵司的合法权益,我单位向贵司提供:(1)我单位与青岛信誉达水电安装公司签订的《工资代付协议书》:(2)我单位垫付的417070元工人工资明细及支付凭证;(3)青岛信誉达水电安装公司出具的讨薪工人确系项目施工人员的依据资料;(4)讨薪工人签署的承诺书等。我单位若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的原件,则提供由我单位**确认的复印件,并承诺与原件保持一致,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我单位确认青岛信誉达水电安装公司系本次讨薪农民工的工资支付第一责任主体,潍坊海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系青岛信誉达水电安装公司监管及担保责任主体,若青岛信誉达水电安装公司拖欠农民工资,则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潍坊海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先行清偿。我单位肩负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责,为确保农民工及时拿到工资,故先行垫付了417070元工人工资。现我单位要求贵司将该垫付款项直接支付给我单位。若后续潍坊海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或青岛信誉达水电安装公司不认可其欠付农民工工资,我单位愿意出具证明文书,确保贵司顺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新希望六和公司提交企业网银电子回单,其向***镇人民政府转账417070元。
另查明,潍坊海亚公司于2021年11月8日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为由将新希望六和公司诉至本院,要求其支付本案案涉工程的工程款,案立(2021)鲁0285民初7460号,该案中新希望六和公司主张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其于2021年11月29日、12月20日,2022年1月2日、2月22日向海亚公司发送维修函、***告知函,主张案涉工程污水管道、供暖工程、污水井、厂区电缆等存在质量问题,该案以潍坊海亚公司申请撤诉结案。该案中,潍坊海亚公司申请对实地工程量测量,依据合同单价对工程价款进行审计,对所有现场签证单施工的工程量和价款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委托,2022年6月28日,青岛志同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青志鉴造2022-033号工程造价鉴定报告书,鉴定结论:第一部分:本次申请人潍坊海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莱西市六和农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案涉莱西***镇西***村6750母猪+60000育肥项目(一标段)所有现场签证单施工的工程量和价款费用为人民币35995464.02元(大写:叁仟***拾玖万伍仟肆佰陆拾肆元零贰分)。第二部分:室外厂区道路做法厚度、外墙保温下卧深度、外墙勾缝、外墙内侧网格布缺失等施工内容存在争议。争议原因为:原告认为现场按照图纸进行施工,被告认为实际施工尺寸与内容与图纸不符合;因现场已施工完毕,无法查看内部是否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故此部分费用列入争议项,争议费用为人民币:1010623.16元(大写:壹佰零壹万零***拾叁元壹角陆分),争议费用未包含在第一部分。除争议外的其他施工质量问题不在此次鉴定范围。潍坊海亚公司支付鉴定费406500元。本案庭审中,新希望六和公司对该鉴定报告提出异议认为“鉴定报告是依据原图纸作出,在原图纸作出后项目施工前双方进行了图纸会审,对图纸进行了部分更改,最终的工程施工是以会审后的图纸为准,因此审核依据不对”,其要求青岛志同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就《报告书》系采用会审前原图纸还是会审后图纸作出的相关评估进行说明。2022年12月5日,青岛志同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说明》一份,内容为:“莱西市***人民法庭:关于原告潍坊海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莱西市新希望六和农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2)鲁0285民初4477号,我司出具的青志鉴造2022-033号《莱西市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项目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我司已与被告方被告莱西市新希望六和农牧有限公司对报告书内容进行核对并核实,报告书内容已无问题。特此说明。”新希望六和公司庭审中主张:“原告存在实际施工做法与双方确认的图纸不符的情形,也就是说,原告存在不按图纸施工的问题,但鉴定报告仅是按双方确认的图纸进行核算价格,关于未按图纸施工的部分以及施工中存在的尚未鉴定的质量问题我们将另案起诉,在本案中不提出异议。”(2021)鲁0285民初7460号中,新希望六和公司对工程质量及修复方案申请鉴定,本院依法委托,2022年7月7日,山东国泰建筑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出具鲁国泰司鉴【2022】建鉴字第33号鉴定意见书。新希望六和公司花费鉴定费50000元。后,新希望六和公司申请对上述鉴定意见书中的修复方案的修复费用进行补充鉴定,本院依法委托,2022年9月8日,青岛志同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青志鉴造2022-044号鉴定报告书,鉴定结论:合计1305578.66元。新希望六和公司花费鉴定费50000元。
诉讼中,新希望六和公司以部分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提起反诉,本院经审查决定,不予合并审理,并告知当事人可另行主张权利。
本院认为,新希望六和公司与潍坊海亚公司签订《莱西市***镇西***750GP+6000PS+60000育肥项目(一标段)总承包工程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至双方认可的工程总造价的80%;按合同约定结算审计程序完成结算审计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在审计报告和结算书上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后,发包人支付至竣工审计结算总金额的97%;本工程竣工审计结算总金额的3%为保修金……”案涉工程于2021年2月28日竣工验收合格,新希望六和公司、潍坊海亚公司及监理单位均签字确认。2022年6月28日,案涉工程经本院依法委托的青岛志同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工程造价鉴定报告,至此,工程造价金额业已确定,应视为发包人支付总金额97%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潍坊海亚公司请求新希望六和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按工程结算总价3%计算的保修金,合同约定“保修期第二年届满后,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无异议并书面确认无质量遗留问题(包括因质量问题引起的第三方索赔问题)后28天内支付承包人应付工程质量保修金总价的80%”,现该付款条件尚未成就,对该部分数额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工程总金额,根据青岛志同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青志鉴造2022-033号工程造价鉴定报告书,对无争议项价款35995464.02元本院予以确认。争议项费用为1010623.16元,争议内容为室外厂区道路做法厚度、外墙保温下卧深度、外墙勾缝、外墙内侧网格布缺失等施工内容,争议原因为原告认为现场按照图纸进行施工,被告认为实际施工尺寸与内容与图纸不符合,因现场已施工完毕,无法查看内部是否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故此部分费用列入争议项。据争议内容分析,实际争议焦点为施工是否与图纸相符。本院认为,施工图纸系发包方确认并提供,工程施工过程中,若出现承包方不按图纸内容进行施工的情况,监理方会及时发现,将相关情况通报发包方并提出整改意见,并不会任由承办方继续按照与图纸不符的方案进行施工。现未有证据证明承办方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不按图纸内容进行施工的情况,且案涉工程已验收合格,应视为发包方认可施工内容符合规划设计。综上,对上述鉴定报告中争议项费用1010623.16元,本院予以认定。案涉工程总价款为36097087.18元(35995464.02元+1010623.16元)。
关于新希望六和公司应付工程款数额。1.新希望六和公司已付款22818225.69元,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2.新希望六和公司提交的罚款单四张,其中9月14日的罚款单中罚款数额为“柒万零柒仟元/70700元”,大小写不一致,大写表述存在错误,根据罚款单的内容,该数额应为77000元(77人×1000元/人),潍坊海亚公司对以上罚款单中有***签名的罚款单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上述共计267000元(77000元+95000元+95000元),新希望六和公司提交的9月20日的罚款单无签收人签字,系单方制作未经确认,对该数额,本院不予支持。3.关于新希望六和公司主张其垫付给信誉达公司的农民工工资417070元实际系代潍坊海亚公司垫付,该款项应从工程款中扣除的问题。通过新希望六和公司提交莱西市***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可以看出,潍坊海亚公司并未参与该事件的处理过程,其于本案中也未对该债务进行确认,在没有生效法律文书对相关法律关系、相应债务债权进行确认的情况下,本案对上述款项的性质不宜进行认定,相关当事人可另行主张权利。4.关于新希望六和公司主张潍坊海亚公司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应承担违约金的问题。双方合同第9.1条约定“承包人承诺按时支付民工工资,不得以未支付工程款为由拖欠民工工资,若因拖欠民工工资出现媒体曝光、民工上访或政府干预等事件发生,每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伍拾万元”本院认为,该约定缺乏法律依据,过分加重了相对方的义务,有违公平原则,显属不合理,且合同系由新希望六和公司提供,故在不能确认潍坊海亚公司对欠薪存在过错,且给新希望六和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对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5.延期完工违约金。双方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2020年5月31日,完工日期为8月30日,共计90天,实际开工日期为2020年9月1日,完工日期2021年2月28日,共计180天。关于进场施工时间推迟原因,新希望六和公司提交的证据中已自认系因土地流转及场区内地下物的影响,本院予以确认。**开工系新希望六和公司导致,潍坊海亚公司并无过错,因此,应由新希望六和公司承担相应责任。对工期由合同约定的90天延长为180天,本院认为,虽双方合同约定该工期日已经考虑气温、天气、节假日因素等,但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为2020年5月31日,实际开工日为9月1日,天气条件显然不同,根据潍坊海亚公司提交的气象数据,部分天气明显不具备施工条件。另,两期间内的法定节假日时间不同,疫情防疫情况也不同。案涉工程多次更改,形成了多份工程变更单,**工单及最终工程造价看,工程量也显著增加,这必然导致工期延长。同时,根据新希望六和公司提交的罚款单看,潍坊海亚公司存在部分时间用工人员短缺的情况,但该情况极少,潍坊海亚公司应当承担一定的延期责任。综合以上情况,对于工期延误,本院酌定潍坊海亚公司承担20%的责任。对总工期逾期的违约金双方合同约定为“每逾期一天,按合同暂定总价的千分之一承担违约金”即年利率36.5%,该计算标准过高,本院对违约金予以调整,酌定按照合同总价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违约金,案涉工程施工期间一年期LPR为3.85%,潍坊海亚公司应承担违约金数额为274140.07元(36097087.18元×3.85%×4×90天÷365天×20%)。6.扣除工程竣工审计结算总金额的3%作为保修金,该数额为1082912.62元(36097087.18元×3%)。
综上,新希望六和公司剩余应付工程款共计11654808.8元(36097087.18元-22818225.69元-267000元-274140.07元-1082912.62元)。关于利息,潍坊海亚公司主张自2021年2月28日起算,本院认为,该不是新希望六和公司应付剩余97%工程款的时间,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结算审计完成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在审计报告和结算书上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后21天内,发包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支付比例完成支付”,本院认定工程款支付时间应为鉴定报告作出后的21天内,即于2022年7月19日前支付。因此,利息应以11654808.8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20日起至新希望六和公司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关于潍坊海亚公司就上述工程款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条规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潍坊海亚公司应在新希望六和公司欠付工程款11654808.8元的范围内对其承建的工程莱西市***镇西***750GP+6000PS+600000育肥项目(一标段)中可以折价、拍卖的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关于履约保证金,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提交符合发包人要求的竣工资料和通过发包人结算审计后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退还”,新希望六和公司主张600000元的工程保证金应确保涉案工程的质量,该保证金不具备返还条件,本院认为该600000元系履约保证金而非质量保证金,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该应在结算审计后10个工作日内退还,因双方并未结算审计,而鉴定报告实质上有对双方工程款结算的效力,因此本院酌定以鉴定报告出具日之后10个工作日为应退还履约保证金日,新希望六和公司应退还履约保证金600000元,逾期返还利息应以6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3日(2022年6月28日后第10个工作日)起至新希望六和公司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潍坊海亚公司支出的鉴定费406500元系为查明事实、确定工程造价的必要合理支出,本院予以确认,该费用应由新希望六和公司负担。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莱西市新希望六和农牧有限公司于支付潍坊海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1654808.8元及利息(以11654808.8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潍坊海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莱西市新希望六和农牧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11654808.8元的范围内对其承建的莱西市***镇西***750GP+6000PS+600000育肥项目(一标段)中可以折价、拍卖的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三、莱西市新希望六和农牧有限公司返还潍坊海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600000元及利息(以6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3日起至新希望六和公司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莱西市新希望六和农牧有限公司支付潍坊海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鉴定费406500元;
五、驳回潍坊海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对莱西市新希望六和农牧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三、四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213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5213元,由潍坊海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0895元,由莱西市新希望六和农牧有限公司负担94318元,莱西市新希望六和农牧有限公司负担部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潍坊海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登录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网或山东移动微法院微信小程序,完成网上立案,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坤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