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仁达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廊坊市某某土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723执1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廊坊市***土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华夏铂宫1-1-502室。

法定代表人:王文军,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玲,女,北京恒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0年6月5日生,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本院在执行廊坊市***土工程有限公司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履行返还机号为DZ50387挖掘机一台及给付租赁费2587500元,本院执行费28275元、诉讼费27500元,共计2643275元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1.2020年5月8日向**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要求其履行上述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

2.2020年5月6日开始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本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有证券、公司、不动产等登记信息,银行账户基本没有存款,远不足以履行本案义务,本院已依法冻结其银行账户。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0年5月14日本院委托**户籍所在地法院调查其财产状况,未收到回复。

4.2020年5月14日本院委托**户籍所在地法院调查其房产信息,查明有住房一处且处于查封状态。

5.2020年5月14日本院委托**户籍所在地法院调查其住房公积金,查明有公积金41368.52元,我院实际扣划19000元并转付申请执行人。

6.2020年5月14日本院委托**户籍所在地法院协助轮候查封了其所有的嘉恒揽胜牌轿车(车牌号:川Y×××××)一辆,该车我院未实际控制。

7.2020年6月23日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对应交付的挖掘机无故转给他人经营,涉嫌拒不执行罪,已依法向和顺县公安局移送,公安局已受理案件。

8.2019年7月21日本院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限制消费令,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等信用惩戒措施。

9.上述情况及信息,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同时也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院通过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晋0723民初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郜文庆

审判员  周彦海

审判员  董明安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艳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