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准许撤诉用)
(2020)陕0111民初91号
原告廊坊市***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华夏铂宫1-1-502。
法定代表人王文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利利、段建国,陕西联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个体工商户,西安市长安区凯华桩基工程队业主,住西安市长安区。
被告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张义光,总经理。
原告廊坊市***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2020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廊坊市***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726元,原告已减半预交3363元,该预交的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余国庆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宋艳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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