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723执163号
申请执行人:廊坊市***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华夏铂宫1-1-502室。
法定代表人:王文军,职务: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0年06月05日生,现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廊坊市***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租赁款2587500元,本院案件受理费27500元,申请执行费28275元,共计2643275元的义务。为保证案件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2643275元,不足部分扣留、提取相应收入,或查封、扣押相应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郜文庆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李艳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