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仁达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廊坊市某某土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723执163号

申请执行人:廊坊市***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华夏铂宫1-1-502室。

法定代表人:王文军,职务: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0年06月05日生,现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廊坊市***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租赁款2587500元,本院案件受理费27500元,申请执行费28275元,共计2643275元的义务。为保证案件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2643275元,不足部分扣留、提取相应收入,或查封、扣押相应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郜文庆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李艳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