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盛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盛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巴州九盛合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2801执保1352号
申请人:安徽盛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晶晶。
被申请人:巴州九盛合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王丽。
本院受理申请人安徽盛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巴州九盛合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2020)新2801财保26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查,申请人安徽盛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了被申请人巴州九盛合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信息,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巴州九盛合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874800.00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符合财产保全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巴州九盛合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价值874800.00元的存款。
二、查封扣押期限:不动产为三年,动产为二年;冻结存款期限为十二个月。自财产被查封(扣押)起十日内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本院将依法拍卖查封,扣押的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何学军
二 ○ 二 ○ 年 十 二 月 二 日
书  记  员   曾泽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