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801财保263号
申请人:安徽盛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3227803xxx,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晶晶,董事长。
被申请人:巴州九盛合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01MA778D4xxx,住所地新疆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丽,董事长。
本院受理申请人安徽盛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巴州九盛合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巴州九盛合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874,800元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中心支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符合财产保全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巴州九盛合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874,800元的财产。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保全费4,894元,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段凤梅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三 日
书 记 员 董紫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