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103执6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盛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丰乐大道1999号(长江财富广场)A座1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32278037XE。
法定代表人:张晶晶,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瑾,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盛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已被本院多次轮候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其名下暂无银行存款、网络资金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其线索,且同意本院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夏 靖
审判员 杨德诚
审判员 孙小庆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钱 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