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103执36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安徽盛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丰乐大道1999号长江财富广场A座1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32278037XE。
法定代表人:张晶晶,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性,1967年04月0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被执行人:严剑奇,男性,1961年10月0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被执行人:***,男性,1968年0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本院作出的(2022)皖1103执36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严剑奇、***名下的银行账户,现案件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采取的全部强制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严剑奇、***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夏 靖
审判员 孙小庆
审判员 杨德诚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钱 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