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901民初2731号
原告:安徽盛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阿克苏市中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男,1970年5月5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原告安徽盛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阿克苏市中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3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盛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阿克苏市中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盛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安徽盛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