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鑫鼎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罗山县楠杆高级中学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21民初1135号
原告:***,男,196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罗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鸿,河南正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山县楠杆高级中学,住所地:罗山县楠杆镇街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1521747432493P。
法定代表人:何树刚,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克鹏,该校总务主任。
被告:河南鑫鼎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正阳县真阳镇西二环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4337235251X。
法定代表人:李兵,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雷,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罗山县楠杆高级中学、河南鑫鼎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陈玲莉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祥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