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宏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宏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503民初4306号
原告:河北宏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肥乡区经济开发区(新华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28601169362P。
法定代表人:刘伟,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鹤、赵启吟,河北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中兴西大街1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7183116254。
法定代表人:赵兵文,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河北宏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河北宏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宏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宏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452元,减半收取计4,226元,由原告河北宏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苗源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永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