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724民初3190号
原告:兰州利平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武都路157号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712716584A。
法定代表人:潘莉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天英,甘肃荣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省安装建设集团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吴家园西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2243312473。
法定代表人:李晖,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兰州利平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甘肃省安装建设集团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兰州利平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19日以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兰州利平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元,由原告兰州利平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院预收原告受理费675元,退还其337.5元。
审判员 王建兵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段巧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