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04民初3315号之一
原告:宝鸡市石羊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713509333D。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浏,湖南**(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嘉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天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社棠工业园科技北路供电局对面(经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325416821E。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宝鸡市石羊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嘉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甘肃嘉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尚在审查。2022年9月6日原告宝鸡市石羊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对被告甘肃嘉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本院不再处理。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宝鸡市石羊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8元,诉讼保全费1350元,由原告宝鸡市石羊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范 宏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