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金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天鉴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甘肃金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04财保26号
申请人:甘肃天鉴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环行中路163号。
法定代表人:温靖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永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甘肃金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16号兰州中心045幢2单元3919号。
法定代表人:张裕祥,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甘肃天鉴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1、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326587元或者查封被申请人价值326587元的其他等值财产;2、保全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对甘肃天鉴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人甘肃天鉴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甘肃金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6587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2153元,由申请人甘肃天鉴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武耀辉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