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宁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宁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城关区雁滩家具市场居园装饰材料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民终25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宁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高新区雁南路12号西脉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魏学佼,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树彤,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婷,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城关区雁滩家具市场居园装饰材料经营部,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滩家具市场329号。
法定代表人:陆瑞峰,系该经营部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高干,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甘肃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东路575号。
法定代表人:苏跃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钫,男,198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七里河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审第三人:曹茗华,男,199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上诉人甘肃宁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城关区雁滩家具市场居园装饰材料经营部、原审被告甘肃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曹茗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20)甘0103民初12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20)甘0103民初121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甘肃宁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36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陈杰文
审 判 员 石 浩
审 判 员 赵辉君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 任 婧
书 记 员 张红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