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宁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水诚洁商贸有限公司、甘肃宁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503民初3737号
原告:天水诚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
法定代表人: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甘肃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甘肃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宁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
法定代表人:魏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天水诚洁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洁公司)与被告甘肃宁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远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立案后,原告诚洁公司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诚洁公司以被告宁远公司已履行向其支付货款义务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宁远公司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水诚洁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8元,按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94元,由原告天水诚洁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曹天恩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