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宁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宁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城关区雁滩思源型材门经营部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民终25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宁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高新区雁南路12号西脉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魏学佼,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树彤,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琪,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城关区雁滩思源型材门经营部,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高滩村206号。
经营者:陈作斌,该经营部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高干,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甘肃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东路575号。
法定代表人:苏跃华,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曹茗华,男,199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甘肃利达驾校员工,住兰州市城关区。
上诉人甘肃宁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城关区雁滩思源型材门经营部、原审被告甘肃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曹茗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20)甘0103民初12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20)甘0103民初121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甘肃宁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12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煜枫
审 判 员 石 林
审 判 员 王锡东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冯照阳
书 记 员 孟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