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6民终2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天幕集团总公司甘肃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北面滩新村742号。
负责人:杨双勤,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天德,甘肃兴正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武县。
原审被告:***,男,197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
原审被告:甘肃宁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魏学佼,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山东天幕集团总公司甘肃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宁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9)甘0602民初97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审理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9)甘0602民初978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山东天幕集团总公司甘肃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21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周小鹰
审 判 员 杨文龙
审 判 员 宋明霞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杨雪莲
书 记 员 王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