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宁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天幕集团总公司甘肃分公司与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6民终2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天幕集团总公司甘肃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北面滩新村742号。

负责人:杨双勤,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天德,甘肃兴正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武县。

原审被告:***,男,197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

原审被告:甘肃宁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魏学佼,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山东天幕集团总公司甘肃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宁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9)甘0602民初97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审理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9)甘0602民初978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山东天幕集团总公司甘肃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21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周小鹰

审 判 员 杨文龙

审 判 员 宋明霞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杨雪莲

书 记 员 王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