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宁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甘肃宁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02民初18957号 原告:******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拱星墩街道东岗东路514号第1**16层1605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市炜衡(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市炜衡(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宁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高新区雁南路12号西脉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魏学佼,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华商(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华商(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93年10月14日出生,住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华商(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华商(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段新少,男,汉族,1979年8月4日出生,住甘肃省秦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华商(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华商(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宁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段新少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1日立案。2023年2月8日,原告******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甘肃宁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段新少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72元,由原告******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