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1023民初279号
原告:***,男,汉族,住甘肃省华池县。
被告:***,男,汉族,住甘肃省华池县。
被告:庆阳华鑫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庆城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帮诉被告***、庆阳华鑫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庆阳华鑫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帮承担132元,被告***承担133元。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