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庆阳石油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某某陈户路口、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甘1025民初1734号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庆阳石油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陈户路口。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庆阳市西峰区***人,住该镇***庄队世纪新村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隆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庆阳华鑫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城县驿马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庆阳石油分公司与***、庆阳华鑫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庆阳石油分公司于2023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庆阳石油分公司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庆阳石油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庆阳石油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