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庆城民初字第968号
原告***
被告庆阳华鑫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庆阳华鑫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