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三和美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太兴铸造有限公司、济南市莱芜旭峰机械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6民初700号之一
原告:山东太兴铸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凤,经理。
被告:济南市莱芜旭峰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晓燕,经理。
被告:深圳誉承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汉华,经理。
被告:甘肃三和美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柴小兵,经理。
被告:甘肃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立延,董事长。
被告:张掖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金虎,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山东太兴铸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市莱芜旭峰机械有限公司、深圳誉承贸易有限公司、甘肃三和美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掖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诉讼过程中,经被告甘肃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本院追加出票人、承兑人张掖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被告。
山东太兴铸造有限公司诉称,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票据款172708.85元及利息(利息以172708.85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票据款付清之日);2.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8月13日,张掖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份,收款人为甘肃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资金结算中心,金额为172708.85元票据编号为:210482100322720200813700289843,到期日为2021年8月13日,承兑人为张掖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票经甘肃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资金结算中心、甘肃三和美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誉承贸易有限公司、济南市莱芜旭峰机械有限公司等人背书转让至原告处。该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承兑人拒不付款。甘肃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资金结算中心的行为应由甘肃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为此,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甘肃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法申请追加张掖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告,该案中张掖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出票人、承兑人拒绝付款导致票据追索权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将涉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债务风险相关诉讼案件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通知》,申请贵院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票据追索权纠纷,被告张掖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恒大集团关联公司。根据上级法院通知,本案应由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审判员  池洪波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