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02民初2885号
原告:山东太兴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口镇太平村。
法定代表人:张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亮,山东恒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三和美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不详。
被告:甘肃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基本情况不详。
原告山东太兴铸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三和美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原告山东太兴铸造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太兴铸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郝辰光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侯晓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