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三和美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太兴铸造有限公司、济南市莱芜旭峰机械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6民初700号
申请人:山东太兴铸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凤,经理。
被申请人:济南市莱芜旭峰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晓燕,经理。
被申请人:深圳誉承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汉华,经理。
被申请人:甘肃三和美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柴小兵,经理。
被申请人:甘肃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立延,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太兴铸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南市莱芜旭峰机械有限公司、深圳誉承贸易有限公司、甘肃三和美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太兴铸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济南市莱芜旭峰机械有限公司、深圳誉承贸易有限公司、甘肃三和美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山东太兴铸造有限公司以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太兴铸造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采取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池洪波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