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融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74民终9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祥云道81号**发展大厦。
法定代表人:耿建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本正,男,**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星誉融资担保(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南营门街拉萨道16号电子商务大厦7110号。
法定代表人:刘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福亮,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飞,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上海茗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肖塘路255弄10号1层。
法定代表人:巢书鋆,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河北科博锐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常甫路以东,瑞丰道以北阳光馨苑15号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李秀英,执行董事。
上诉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星誉融资担保(天津)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上海茗朽实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河北科博锐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22)沪0120民初41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15日立案受理后,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 倩
审 判 员 贾沁鸥
审 判 员 任 一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练彬彬
书 记 员 何逢源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