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4127号之一
原告:星誉融资担保(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南营门街拉萨道16号电子商务大厦7110号。
法定代表人:刘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福亮,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飞,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茗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肖塘路255弄10号1层。
法定代表人:巢书鋆,执行董事。
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祥云道81号荣盛发展大厦。
法定代表人:耿建明,董事长。
被告:河北科博锐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常甫路以东,瑞丰道以北阳光馨苑15号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李秀英,执行董事。
原告星誉融资担保(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茗朽实业有限公司、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科博锐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需公告送达被告,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高磊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吴丹
书 记 员 徐冯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