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科博锐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兴化市某某不锈钢经营部、某某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1091民初15号
原告:兴化市**不锈钢经营部,经营场所:兴化市戴南镇迎宾大道万源商贸城C10-6号。
经营者:罗东平,女,198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系兴化市**不锈钢经营部业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维,河北泰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祥云道81号**发展大厦。
法定代表人:耿建明,董事长。
被告:河北科博锐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常甫路以东,瑞丰道以北阳光馨苑15号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李秀英,董事。
被告:河北安铄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廊坊市广阳区解放888小区1-1-1701。
法定代表人:刘娟,执行董事。
被告:河北超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新兴路与晶龙街交叉口北行10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阴玉娜,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告:阴玉娜,女,1984年10月4日出生,住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
原告兴化市**不锈钢经营部与被告**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科博锐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安铄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河北超唐商贸有限公司、阴玉娜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原告兴化市**不锈钢经营部于2022年1月29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兴化市**不锈钢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兴化市**不锈钢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兴化市**不锈钢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胡晓青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