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吉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吉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丘市金固混凝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402执恢390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平县师灵镇师灵西街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3520181407。
法定代表人:张华玲,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商丘市金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示范区木兰大道高速交警大队西5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MA40Q82X0C。
法定代表人:闫钦志,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商丘市金固混凝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8)豫1402民初34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商丘市金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88万元,并支付违约金86.4万元。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三、向商丘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情况。
1、查明被执行人商丘市金固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
2、查明被执行人商丘市金固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持有股票信息。
3、2020年8月10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商丘市金固混凝土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内西侧的混凝土搅拌设备一套。因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环保住建局已于2020年7月16日对该设备进行了查封,该被查封的设备暂无法处置。本院对该设备查封有效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人应于2022年8月9日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四、本院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委托外地法院调查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五、已向被执行人商丘市金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闫钦志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豫1402执恢390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鲍文杰
审判员  窦 军
审判员  何明山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柴显龙
书记员赵凤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