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吉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02民初651号
原告:***,男,汉族,1990年8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改,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师灵镇师灵西街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3520181407。
法定代表人:李娜,职务总经理。
被告:许红旗,男,成年人,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
原告***与被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许红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峰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曹思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