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创伟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济宁市兖州区***资有限公司、济宁市兖州区宏丰物资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12民初2109号 申请人:济宁市兖州区***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新兖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0579175650。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济宁市兖州区宏丰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新兖镇***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751764917X。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邯郸市创伟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城贸易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23553310869A。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世纪城中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1号楼3层3**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099641966H。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2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24296D。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星耀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666107701R。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申请人济宁市兖州区***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宁市兖州区宏丰物资有限公司、邯郸市创伟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北京世纪城中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天津星耀投资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8日立案。申请人济宁市兖州区***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济宁市兖州区宏丰物资有限公司、邯郸市创伟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北京世纪城中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天津星耀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济宁市兖州区***资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及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济宁市兖州区宏丰物资有限公司、邯郸市创伟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北京世纪城中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天津星耀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济宁市兖州区***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庞 伟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