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创伟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北京冀龙京达商贸有限公司与邯郸市创伟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献民初字第1701号
原告北京冀龙京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邯郸市创伟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冀龙京达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50元,减半收取3675元,由原告承担;保全费252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荣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