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02民初2866号
原告:山东**传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新安街道锦山街与央赣路交汇处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融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大道商务中心十九号办公楼529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被告:大连锦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普湾新区松木岛化工园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原告山东**传热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融商贸有限公司、大连锦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8日立案。原告山东**传热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传热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迟橙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董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