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84执256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东**传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新安街道锦山街与央赣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新华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齐鲁软件园创业广场F-B3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87177941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新华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舜华路1000号齐鲁软件园创业广场F座3层B3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554375074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述当事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22)鲁0784执保2223号案件对被执行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 萍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