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84执25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传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新安街道锦山街与央赣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新华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舜华路1000号齐鲁软件园创业广场F座3层B3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554375074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丘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山东新华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新华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32659101000116551,0101,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9955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 萍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