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盛宝传热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某某传热科技有限公司、青岛某某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执保3250号 申请人:山东**传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新安街道锦山街与央赣路交汇处西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4595244732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F5DUP4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传热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了相应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保全担保,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168000元人民币的财产采取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168000元或查封等值其他财产。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