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102民初260号
原告:甘肃中海博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442号凤鑫大厦1单元1203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87年12月21日出生,现住兰州市城关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甘肃海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19号(泰生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兰方,男,汉族,1962年12月25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甘肃中海博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海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甘肃中海博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中海博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甘肃中海博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基于自愿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中海博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80元,由原告甘肃中海博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革露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