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海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甘肃海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登锦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甘01执5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甘肃海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壮,甘肃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甘肃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永登锦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永登县城关镇解放街13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甘肃海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登锦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7)甘01民初67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为4959781.67元(其中含消防工程款4352293.67元、迟延付款利息556005元、案件执行费51483元,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
1、2018年7月5日,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永登锦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总局进行了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永登锦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部分银行存款。
2、2018年7月7日,对被执行人永登锦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3、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永登锦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2018)甘01执537号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提供被执行人身份证明材料通知书、限制消费令及执行裁定书。
4、2018年9月26日,本院再次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永登锦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总局、人行、自然资源部进行查询,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永登锦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
5、2018年10月5日,对申请执行人甘肃海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甘肃海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永登锦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五日
书记员*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