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海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良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海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121民初193号
原告:甘肃良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城关镇解放街银河综合楼5单元601室。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永登县城关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甘肃海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19号泰生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甘肃良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甘肃海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甘肃良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甘肃海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甘肃良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良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甘肃海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180元,减半收取计2590元,由甘肃良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葛俊和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