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3民初462号
原告:山东省金帅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台头镇工业园区。统一信用代码:913707837582738033。
法定代表人:郑国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宝,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306号,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0704213776M。
法定代表人:张汉文。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省金帅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山东省金帅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省金帅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省金帅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10元,由原告山东省金帅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彦鹏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徐 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