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3财保401号
申请人:山东省金帅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台头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郑国令,总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齐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崛起路**。
法定代表人:尤伟,经理。
申请人山东省金帅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淄博齐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935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所提供的担保和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齐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存款93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955元,由申请人山东省金帅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高延成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谭 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