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金帅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山东省金帅防水材料有限公司、重庆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等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02民初12233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省金帅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台头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582738033。
法定代表人:郑国令,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轲,山东弥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覃家岗镇新桥村金竹沟社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939400454。
法定代表人:张兴田,经理。
被申请人:福建宏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高新区高新大道13号宏盛中心C座七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611325517C。
法定代表人:林述彬,经理。
申请人山东省金帅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福建宏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金帅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福建宏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165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福建宏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165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省金帅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振寰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