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082民初402号之一
申请人:北京狼垡明顺发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狼垡一村,注册号110115601277669。
法定代表人:***,该租赁站经营者。
被申请人:邯郸市天意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岭南路68号金丰二期7-1-9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4578243957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施兵,男,197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
申请人北京狼垡明顺发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申请人邯郸市天意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施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作出(2019)冀1082民初40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邯郸市天意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施兵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80000元,在我院实施保全过程中,冻结了被申请人施兵名下建行廊坊燕郊支行账号为62×××57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0000元,申请人申请标的已实现。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申请人保全标的已实现,应解除对被申请人邯郸市天意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施兵名下除建行廊坊燕郊支行账号为62×××57外其他账户人民币180000元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邯郸市天意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施兵名下除建行廊坊燕郊支行账号为62×××57外其他账户人民币18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国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