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邯郸市天意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22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门商初字第00137号
原告朱雄。
被告张群峰。
被告邯郸市天意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雄与被告***、邯郸市天意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5日以需要收集证据、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朱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2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朱雄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侯莹